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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出产举报受理法子》
颁布日期:2023.03.09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出产举报受理工作,规范受理法式,提高受理效能,保障受理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山东省安全出产条例》等司法律规划定,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出产安全变乱隐患、安全出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出产安全变乱(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三条 举报受理工作该当对峙依法依规、分级受理、属地治理、行业掌管的准则。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该当明确承办安全出产举报受理工作的机构,确保受理人员的不变性、专业性,成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造,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依法受理。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该当加强安全出产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激励成立健全举报受理信息表部接管和内部运行系统平台,综合使用大数据、云推算等信息化伎俩,逐步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信息化的统计分析、局势研判和辅助决策能力。
第六条 举报准则上尝试逐级举报。县(视注区)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无法受理的,举报人能够持续向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举报;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的,举报人能够持续向省有关部门或者掌管该举报事项调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对于谎报瞒报出产安全殒命变乱举报,举报人能够直接向设区的市以上应急部门举报,也能够凭据变乱产生行业、领域分歧,向设区的市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能够通过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举报。激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问和反馈举报处置定见;短谫报人匿名举报,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尊沉其意愿。
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在职责领域内对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后,能够直接组织核查,也能够交办下级部门组织核查。
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职责领域内的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该当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处置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资料移送有权处置部门处置。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该当依法设置并公开本部门的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大局的各类举报受理渠路。
有关部门能够以公函的方式专门向社会布告本部门的举报受理渠路。对布告之表的其他渠路,不作为举报受理渠路。
第十条 对选取网络大局举报的,举报人该当凭据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家号、手机APP等网络受理渠路要求填写举报事项。反映举报事项的文字该当尽可能具体描述有关情况,具备前提的能够同时上传有看护片、视频、音频等证据资料。
受理人员经网络受理渠路接到举报事项后,该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回答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处置部门举报。网络渠路上该当设置举报是否予以受理的回答栏目,并反馈给举报人。受理了局该当在网络上留痕,并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一条 对选取电话大局举报的,受理人员该当当真、耐心接听举报电话,正确、齐全纪录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事项。对于出产安全变乱隐患、安全出产违法行为举报,该当注沉询问变乱隐患部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可能提供的证据资料或者有效线索等信息;对于谎报瞒报出产安全变乱举报,该当注沉询问变乱产生功夫、地址地位、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殡仪火葬地址、变乱善后工作人员或者谎报瞒报经办人员等信息。
受理人员相始显举报事项后,可能当场回答是否予以受理的,该当当场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该当于5个工作日内回答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内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处置部门举报。受理人员该当全程做好通话灌音纪录,并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对选取信函大局举报的,有关部门该当实时将举报信函收发运行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该当对举报信函予以登记,纪录举报事项、接管日期,并由受理人员具名确认。受理人员启封信函时,该当维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举报资料的齐全。
受理人员该当自接到举报信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回答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无法联系的之表;回答选取电话大局,受理人员该当做好灌音纪录,保留回答证据。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内的信函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其中,通过电话可能联系上举报人的,电话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处置部门举报;通过电话联系不上举报人的,能够将举报资料移送有权处置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对选取现场大局举报的,举报人亲自到有关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陈述举报事实或者提供举报资料时,有关部门该当指派受理人员专门接待。受理人员相始显举报事项后,该当当场回答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内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处置部门举报。
受理人员该当现场造作发言纪录,纪录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受理定见等内容。发言纪录造作结束并经举报人确认后,举报人和受理人员都该当在发言纪录上署名。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该当造作举报证据清单,并由举报人署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生活。
本法子第二条划定之表的信访诉求,按信访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受理过程中该当享有以下权势:
(一)发现受理人员有法定回避情景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对受理了局未实时回答,有官僚求赐与回答;
(三)对举报事项未予受理的,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四)遭逢进攻报仇的,有权要求救助;。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受理过程中该当推广以下使命:
(一)如实提供所把握的举报事项的全数情况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掌管,不得凭空曲解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守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举报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扰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三)对依法依规的正确性受理了局该当予以尊沉,不得无凭据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与受理人员沟通互换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有关部门该当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领域内的;
(二)不属于出产安全变乱隐患、安全出产违法行为或者谎报瞒报出产安全变乱的;
(三)无明确的被举报单元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办结,沉复举报的;
(五)已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渠路受理或者办结的;
(六)举报人纯正以牟利为主张,大领域、无差距地针对个别行业领域当前普遍存在的、难以实时解决的共性问题进行举报的。
第十七条 举报的谎报瞒报出产安全变乱依照第十六条的划定执行之表,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有关部门该当不予受理:
(一)变乱产生功夫、地址地位、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等根基信息身分严沉不全的;
(二)当拘陌有关部门对变乱在调查处置钟注已批复结案或者已定性为非出产安全变乱的;
(三)从变乱产生之日起推算已满五年,功夫过长难以取证,且未组成较大及以上变乱的;
(四)被举报单元因出产经营现实状何况并非因变乱原因,破产、遣散或者注销的;
(五)因变乱导致的善后理赔争议,须通过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渠路解决的。
第十八条 受理人员在举报受理过程中该当依法;ぞ俦ㄈ说暮戏ㄈɡ⑽浔C,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元、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将举报人信息泄漏或者转给被举报单元;
(三)私下摘抄、复造、扫描、拍摄、扣押或者销毁举报资料,私下对匿名举报资料进行字迹鉴定;
(四)在后续的交办、核查、嘉奖等环节,对与推广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人员互换举报事项,擅自扩大知悉领域。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举报受理后交办下级部门组织核查的,下级部门该当按要求办理,对核查了局的真实性掌管,并向上级部门提交核查汇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提交的核查汇报该当进行审查,对事实明显、处置适当的,予以办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及、定性禁绝或者处置不当的,提出定见并退回下级部门沉新核查。核查办结后,下级部门该当实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了局。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职责领域内的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移送有权处置部门处置时,该当附送移送函、举报信函等举报线索和有关证据资料。
有权处置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举报事项该当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职责领域内的,该当退回移送的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其他有权处置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凭空曲解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扰当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查究其司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该当成立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报表造度。统计报表尝试逐级报送,下级部门该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区域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数据和受理类型、地域、行业等散布情况。
上级部门该当定期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举报工作局势,提出安全监管和变乱防备工作建议;并凭据现实工作必要,对举报受理工作情况进行传递。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该当成立举报受理信息档案治理造度。依照“一受理、一档案”准则,以举报事项受理为起点,逐步美满该举报事项的受理、交办、核查、嘉奖、结案等信息台账和证据资料,妥善生活并及使佧理归档。